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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州市市区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发放操作细则
2016-01-19


 

根据《市政府关于印发<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徐政规〔2010〕12号)和《市政府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》(徐政发〔2011〕142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救助原则
坚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,实行属地管理,自愿申请、动态管理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地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。
二、救助对象
本市市区户籍,持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的无固定收入、有固定收入重残人员、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员和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员。
(一)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
无固定收入、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,且登记为肢体、智力、视力、精神一、二级重度残疾人。
(二)有固定收入重残人员
有固定收入,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肢体、智力、视力、精神一、二级重度残疾人。
(三)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员
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、抚养关系且需要长期(原则上半年以上)共同生活,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%以内的家庭,有2名(含)以上残疾人。
(四)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员
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或依法由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其它亲属供养,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退休年龄。
三、救助标准
1、对纳入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范围的对象,其本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%发放生活救助金,并随低保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。
2、对符合有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救助条件的,参照当地低保标准,补足其差额。
3、对符合一户多残、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员条件之一的,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%发放生活救助金。
4、对同时满足有固定收入重残人员、一户多残、依老养残家庭残疾人员中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,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,不重复享受。已纳入低保、特困人员供养(国家对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,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老年人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)的残疾人不再享受生活救助。
四、救助程序
(一)审批程序
 镇(街道)人民政府是受理、审核特殊困难残疾人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。残疾人本人或法定赡(抚、扶)养人、其委托人于每月10日前,向申请人户籍所在镇(街道办事处)提出救助申请,并填写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》。镇(街道办事处)安排人员在社区(村)工作人员配合下,对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,并当将申请人个人(或家庭)基本情况、经济状况调查结果、拟审批意见、拟救助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,在镇(街道办事处)以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(社区)、常住村(社区)设置的公开栏进行两级张榜公示,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。对于群众有异议的,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核查结果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作出书面批准决定,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区残联。
区残联部门对镇(街道办事处)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,并按照不低于30%的比例进行抽查。对拟批准的,通知镇(街道办事处)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(社区)、常住村(社区)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作出书面批准决定。对有异议的,区残联会同镇(街道办事处)对申请人(个人或家庭)实际情况作进一步核查,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。对不予批准的,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。
对于户口迁入人员,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,向迁入所在镇(街道办事处)申报,符合条件的,按迁入地标准重新核算救助金,办理发放等有关手续。
对申请困难生活救助对象的收入核定与计算,可参照《徐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》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(二)申报材料
1、申请人户口簿、身份证、第二代残疾人证(原件、复印件)及相关证明材料;
2、徐州市市区困难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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